蝴蝶梦 发表于 2012-11-21 10:47

ZIPPO怀炉生产厂家被判侵权赔偿50万

不用电,没有明火,24小时保持50摄氏度恒温,更有与“ZIPPO”打火机相似的时尚外形,去年冬天,一款名为“ZIPPO”的怀炉在网上卖火了。

但昨天,此怀炉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商标侵权,不允许使用与美国ZIPPO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ZIPPO”标识。生产此怀炉的慈溪市附海唐峰塑料厂及其负责人孙孟林也因此被判赔偿50万元。

“冬天来了,你用什么对抗寒冷?忘记热水袋的笨拙和热宝电线的牵牵绊绊,带上"怀炉",又暖又俏地越冬吧。”这是“ZIPPO”怀炉网络卖家的 “宣传语”。不用电,没有明火,24小时保持50度恒温,更有与“ZIPPO”打火机相似的时尚外形,去年冬天,“ZIP-PO”怀炉在网上卖火了。但昨天,此怀炉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商标侵权,不允许使用与美国ZIPPO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 “ZIPPO”(文字及图)。生产此怀炉的慈溪市附海唐峰塑料厂 (以下简称唐峰厂)及其负责人孙孟林也因此被判赔偿50万元。

2009年3月12日,美国ZIPPO公司发现,孙孟林在网上公开销售由唐峰厂生产的“ZIPPO”怀炉产品。通过购得商品后,美国ZIPPO公司便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唐峰厂及孙孟林一同诉至法院。一审败诉后,ZIPPO公司不服,上诉至浙江高院。今年7月23日,浙江高院公开开庭审理。

ZIPPO公司认为,涉案商标的文字“ZIPPO”为臆造词,显著性强,且同为本公司商标和企业字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唐峰厂在怀炉上使用相同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鉴于ZIPPO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唐峰厂生产的怀炉与ZIPPO“打火机”为类似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唐峰厂在其怀炉上使用了 “ZIP-PO”企业字号,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唐峰厂与孙孟林答辩称,ZIPPO并非驰名商标;怀炉商品分属第11类,而ZIPPO核准使用于打火机,分属第34类,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不应认定为类似商品。“ZIPPO”公司在中国的企业名称为之宝制造公司,而非其英文名称,且没有证据证明“ZIP-PO”作为企业字号在中国进行了大量的商业使用,其不具有知名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浙江高院依法认定ZIPPO为驰名商标,唐峰厂对ZIPPO标识的使用行为侵犯了ZIPPO公司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蝴蝶梦 发表于 2012-11-21 10:48

众所周知,“ZIPPO”是家美国公司,是世界著名的打火机制造商。可慈溪市附海唐峰塑料厂(以下简称唐峰厂)生产一款怀炉(手暖炉),也叫“ZIPPO”,还和ZIPPO打火机长得挺像。

结果,美国ZIPPO把这家“怀炉ZIPPO”给告了。昨天,该案有了结果。

两家“ZIPPO”第一次对簿公堂,是在2009年。当时,ZIPPO公司发现网上在公开销售由唐峰厂生产的“ZIPPO”怀炉产品,便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唐峰厂和老板孙孟林一同诉至法院。

一审败诉后,ZIPPO公司不服上诉至浙江高院。今年7月23日,浙江高院公开开庭审理。

省高院审理认为,早在2000年,国家商标局即将“ZIPPO”商标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同时,涉案商标在中国境内有受法院、行政部门以及仲裁委员会保护的记录。“ZIPPO”应认定在打火机、灯火石产品上为驰名商标。

本案中,唐锋厂在其生产的怀炉商品、包装袋、包装盒及相关产品说明书上均使用“ZIPPO”标识,与ZIPPO公司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其在公司网站上均使用“ZIPPO怀炉”字样。

2006年以来,唐锋厂先后申请在怀炉等商品上注册“ZIPPO”商标、带有“ZIPPO”字样及打火机外形名称为“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专利、带有“ZIPPO”字样的通用网址和域名,分别被国家商标局、北京一中院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否决后,唐锋厂仍在其产品及宣传中使用与ZIPPO公司驰名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最终,浙江高院依法认定ZIPPO为驰名商标,唐峰厂对ZIPPO标识的使用行为侵犯了ZIPPO公司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记者了解到,浙江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始于2004年,至今全省共受理申请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50余件,同意认定的有21件,包括“红蜻蜓”、“奥康”、“咸亨”、“卡地亚”、“汇丰”、“米其林”等。

蝴蝶梦 发表于 2012-11-21 10:49

二审查明,唐锋厂申请怀炉等产品上注册“”商标,以期获得合法化身份,ZIPPO公司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认为,孙孟林曾参与美国ZIPPO怀炉的打样工作,对ZIPPO公司的商标理应明确知晓,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核准注册。
庭审中,双方围绕涉案注册商标ZIPPO是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唐锋厂与孙孟林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争议焦点展开激辩。
浙江高院审理认为,打火机的基本用途是点火工具,而怀炉则属于小型取暖设备,并不具有点火功能,两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
ZIPPO公司创始于1932年,是世界著名的打火机制造商。“ZIPPO”和“”商标分别于1989年和2003年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并持续使用至今,在打火机上使用的历史久远,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早在2000年,国家商标局即将“ZIPPO”商标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公司为宣传、推广和提高其品牌知名度,从1996年起就通过各种书籍以及报刊杂志对“ZIPPO”品牌打火机进行报道。通过其一级经销商在中国大量设立了众多销售网点,销售点遍布全国各省市752家专卖店,“ZIPPO”打火机在中国大陆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占有优势地位。据美国中介机构出具的《独立审计师报告》显示,2009年在中国大陆的销售额为10387469美元、广告费用为1232728美元。同时,涉案商标在中国境内有受法院、行政部门以及仲裁委员会保护的记录。其品牌价值已为公众所认同,已经达到驰名程度,应认定在第34类打火机、灯火石产品上为驰名商标。
本案中,唐锋厂在其生产的怀炉商品、包装袋、包装盒及相关产品说明书上均使用“”标识,与ZIPPO公司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其在公司网站上均使用“ZIPPO怀炉”字样。2006年以来日,唐锋厂先后申请在第11类怀炉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带有“”字样及打火机外形名称为“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专利、带有“ZIPPO”字样的通用网址和域名,分别被国家商标局、北京一中院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否决后,唐锋厂仍在其产品及宣传中使用与ZIPPO公司驰名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客观上,其行为足以误导公众认为其与ZIPPO公司的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或者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系ZIPPO公司生产,或者认为其使用驰名商标获得许可,这一误导行为势必会减弱ZIPPO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声誉,淡化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从而造成实质性损害。

蝴蝶梦 发表于 2012-11-21 10:55

当个笑话看吧,笑点不少且没这么简单:)

lyttonz119 发表于 2012-11-21 12:24

中国人最拿手的么(叹)

水宝贝 发表于 2012-11-21 16:36



我一直以为这个怀炉是zippo公司生产的

(汗)

噬魂人 发表于 2012-11-21 21:02

我今年到时凑巧买了一个 说是美版 还有日韩版的 但是老大不发贴我还真不知道 开始拿着它 我都不敢进加油站

hand 发表于 2012-11-21 21:35

所谓美版,其实是台湾省代工的,日版是国内授权生产的,价格贵的多。韩版不知来路,不会还有港版吧

不过文章细看,发现事出有因,而且渊源不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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