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明,唐锋厂申请怀炉等产品上注册“”商标,以期获得合法化身份,ZIPPO公司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认为,孙孟林曾参与美国ZIPPO怀炉的打样工作,对ZIPPO公司的商标理应明确知晓,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核准注册。 6 f1 a* R4 c: P$ v) |
庭审中,双方围绕涉案注册商标ZIPPO是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唐锋厂与孙孟林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争议焦点展开激辩。 8 m3 |7 |4 W$ \: C
浙江高院审理认为,打火机的基本用途是点火工具,而怀炉则属于小型取暖设备,并不具有点火功能,两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
# e1 E) E# C0 a0 a E9 gZIPPO公司创始于1932年,是世界著名的打火机制造商。“ZIPPO”和“”商标分别于1989年和2003年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并持续使用至今,在打火机上使用的历史久远,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早在2000年,国家商标局即将“ZIPPO”商标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公司为宣传、推广和提高其品牌知名度,从1996年起就通过各种书籍以及报刊杂志对“ZIPPO”品牌打火机进行报道。通过其一级经销商在中国大量设立了众多销售网点,销售点遍布全国各省市752家专卖店,“ZIPPO”打火机在中国大陆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占有优势地位。据美国中介机构出具的《独立审计师报告》显示,2009年在中国大陆的销售额为10387469美元、广告费用为1232728美元。同时,涉案商标在中国境内有受法院、行政部门以及仲裁委员会保护的记录。其品牌价值已为公众所认同,已经达到驰名程度,应认定在第34类打火机、灯火石产品上为驰名商标。 , }! p7 a4 m+ e4 U8 ?# r
本案中,唐锋厂在其生产的怀炉商品、包装袋、包装盒及相关产品说明书上均使用“”标识,与ZIPPO公司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其在公司网站上均使用“ZIPPO怀炉”字样。2006年以来日,唐锋厂先后申请在第11类怀炉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带有“”字样及打火机外形名称为“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专利、带有“ZIPPO”字样的通用网址和域名,分别被国家商标局、北京一中院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否决后,唐锋厂仍在其产品及宣传中使用与ZIPPO公司驰名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客观上,其行为足以误导公众认为其与ZIPPO公司的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或者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系ZIPPO公司生产,或者认为其使用驰名商标获得许可,这一误导行为势必会减弱ZIPPO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声誉,淡化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从而造成实质性损害。 5 K+ U; [1 j8 u!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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