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斧削手 发表于 2011-4-22 12:21

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民事赔偿4.5万

新华网西安4月22日电(记者史竞男、崔清新)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责任而杀人灭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处数刀,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不属于激情杀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及媒体记者、群众等百余人旁听了公开宣判。

http://news.qq.com/a/20110422/0005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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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2:25

其实这厮只能说运气不好 = =

新鸟 发表于 2011-4-22 12:44

受害人根本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激情杀人根本说不通

五斧削手 发表于 2011-4-22 13:08

死 发表于 2011-4-22 12: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其实这厮只能说运气不好 = =

你还真别着急,人家还有上诉的权利呢,万一到二审改判死缓呢?

现在一审死刑都只是烟雾弹罢了,不这么判不足以平民愤,法理不容,天理不容,不顺民意,自然对国家和法律不益。至少一审死刑能让一部分老百姓对法律有信心有希望。二审或者终身的关注度就自然降低了。

基于这种思路,我还是等着看二审和终审怎么判吧,烟雾弹散了,尘埃也就落定了。。。

发表于 2011-4-22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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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都在走 关系户...效仿 李刚之子 的做法把

saddick213 发表于 2011-4-22 13:28

终于判死刑了,要不天理何在?

五斧削手 发表于 2011-4-22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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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境殷实其实都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背景比较深。。。

看看再说吧,今天的之前的事实证明,ZG的法律是经不起考验的,我也不期待奇迹出现。当然,我还是希望公正,但也仅仅是希望。

发表于 2011-4-22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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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也是 喜欢 得饶人处且饶人把

王八之气 发表于 2011-4-22 14:56

法律就是有钱人玩的(叹)

蝴蝶梦 发表于 2011-4-22 17:37

“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故意杀人根据主观恶性的不同,实践中往往对情节较轻的几类犯罪从轻或减轻量刑,如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基于义愤的杀人、被害人刺激下的激情杀人、受被害人请求的杀人等等。

激情杀人也是故意杀人,只是在主观上由于情绪的影响,引起认识的局限和行为的控制力上减弱,对于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必要的考虑而产生突发性犯罪。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不同,行为人没有长时间的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主观恶性不如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大。

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人格遭到侮辱后,处于难以抑制的兴奋冲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或丧失,表现为认识范围狭窄,自我控制能力削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因此,使人的意识恢复到原始状态,将冲动的情绪直接反射为行为,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一种爆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

"激情杀人"仅是作为刑事侦查术语,来描述犯罪过程。法庭辩护中,不能据此作为免责事由。同时我国刑法中没有对该词定义,从法理角度只是用来分析杀人者的主观动机和主观恶性,而不是准确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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